菏泽市园林行业商会章程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监事长(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 理事人数的1/2),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 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 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九条 本会员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开展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
(二)主动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商会、行业单位间的联络协调;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提名秘书长、分会负责人人选。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由会长、各副会长、秘书长等商会负责人组成的机构为会长办公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讨论、研究商会的重要事项。
(二)决定商议有关人事任免。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协助会长主动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商会、行业单位间的联络协调;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要员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 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 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 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8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 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 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 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都,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 届。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 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 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 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 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 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 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二)会员与会员之间交易赢收费;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咨询等有偿服务收入;
(五)举办展示交流活动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 不收取任何费用。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 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七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审议。
第六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 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 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 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 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 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 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 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 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 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22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