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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会员

菏泽市园林行业商会

传园林知识,资源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项目洽谈服务;采购...

网站公告
菏泽市园林行业商会经菏泽市工商联审核批准,于2022年4月24日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等园林行业的产业链企业。本商会宗旨:为更好更广泛地惠及园林界同仁,让大家借助商会平台了解行业动向及国家相关惠民政策。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潘先军
  • 电话:1306157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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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园林行业商会章程(一)
发布时间:2022-09-23        浏览次数:75        返回列表

菏泽市园林行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菏泽市园林行业商会。

是由在菏泽从事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景观古建工程、房屋建筑施工、外墙装饰、防水、防腐工程、广告、装饰装修、园林景观小品、道路施工、市政给排水管网、广场铺装、造型景观、不锈钢雕塑、水泥雕塑、水泥艺术仿木栏杆、压花地坪、环氧地坪、透水地面、园林置石、空调、空气净化安装、照明亮化工程、假山喷泉、泳池、生态修复、苗木生产与经营等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本商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适应改革开放新要求,为増强市场竞争力,加强园林绿化行业横向联系,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专业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园林绿化行业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行业与政府、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

第三条 本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主管单位是菏泽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日期为2022年4月24日。

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党支部书记、常务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为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陈集镇罗庄村菏泽市绿茵绿化有限公司院内1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任务:加强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园林绿化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企业提高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积极参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维护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三)及时收集、整理国内外园林绿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通 过会刊和网站等媒介向会员传递。

四)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利用行业商会网站等互联网 电子平台优先为会员提供快捷、准确、详细的园林绿化咨询等服务。

五)代表本会企业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需求,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 见建议。

六)制订并监督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恪守诚信原则.对违反行规行约,损害行 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对违法经营的企业,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本商会承担的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 行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等职能,在行业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积极开展行业培训、行业咨询。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园林知识;

(二)资源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

(三)项目洽谈服务;

(四)采购信息共享服务。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商会开展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商会不以商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商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主要包括从事园林绿化、景观设计、景观古建工程、房屋建筑施工、外墙装饰、防水、防腐工程、广告、装饰装修、园林景观小品、道路施工、市政给排水管网、广场铺装、造型景观、不锈钢雕塑、水泥雕塑、水泥艺术仿木栏杆、压花地坪、环氧地坪、透水地面、园林置石、空调、空气净化安装、照明亮化工程、假山喷泉、泳池、生态修复、苗木生产与经营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十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园林绿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在本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的单位和在菏泽设有分公司的外地企业及其他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会员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个人免冠相片2张(1寸或者2寸),身份证复印件1张;

4、  单位简介等相关信息。

三)经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审核,报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牌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商会会员之间交易赢收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按照会员与会员之间签订赢收协议的内容执行;

(二)1年内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 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 ;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交易赢收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举手表决同意;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奉公守法、身体健康、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在园林绿化行业领域有较大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长办公会成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増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 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级;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员责人;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増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罢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理事会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债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 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影响商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公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 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第(一)(四)(六)(七)(八)

九)(十)(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权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各开展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自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